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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监事会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 2023年1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空间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监事会工作,明确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提高监督质量,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监事会工作办法(试行)》和《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学会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的常设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是促进学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推进学会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权力制衡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国际交流合作机制的基础治理制度。

第三条 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常态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监事会及成员接受中国空间科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章程》及学会相关制度,公开公正、忠实勤勉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与产生办法

 

第五条 监事会由3-5名成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当监事会成员达到5人时,可设副监事长1-2名。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二)具有社会团体工作、研究或管理经历,或具有财务、法律、国际事务等专业背景;

(三)热心学会事业,身体健康,具有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条件;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五)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来源、结构多元化,可从学会会员中推选,也可从学会外部引入专业人才担任。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八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次换届留任的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负责监事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

(三)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审定、签发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列席或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会议;

(七)代表监事会对学会“三重一大”事项、重要业务活动、涉法涉诉事项等发表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督促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九)检查、督促监事的履职情况;

(十)学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学会规章制度、监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会章程和相关制度,开展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二)根据监事会的分工,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决定和监事长的委派,参加学会活动,完成相关工作;

(四)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五)出席监事会各种会议,行使表决权,对监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使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和监事会活动,定期听取会员和会员代表对学会和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慎处理和及时反馈监督事项,切实履行监事的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对监督事项涉及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参加监督活动要做好规范的工作记录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长可以委派副监事长或监事代行其部分职权。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副监事长或监事代行监事长的职责,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向中国科协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须监事本人出席,如不能参会,应向监事长请假。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书面、通讯等形式征求监事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相关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时,监事会成员发现会议存在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时,可当场向主持人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形成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学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办事机构负责人及理事(常务理事)存在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制度规定时,应及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建议,并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的相关决议进行监督检查。监事会发现学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科协、登记管理机关等反映。

第十八条  学会会员或分支机构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监事会受理申诉后,应认真调查核实,参照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于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加强与学会(理事会)党委工作联系和协同,建立和完善监督信息沟通制度和监督落实制度,及时交换工作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由监事会成员参与或列席的会议,其会议纪要等记录文件,应当记载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并将文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学会重要文件及资讯等应及时抄送监事会,确保信息畅通。

 

第五章  履职资格变更

 

第二十三条  监事超过1年未履行职责的,其监事资格即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监事本人存在违法、违纪和违反学会章程行为时,由会员代表大会罢免。特殊情况时,经监事会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可先行停止其工作,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履行罢免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监事资格终止致使监事会不足3人时,由监事会其他成员继续履职;若出现所有监事会成员资格终止的情况时,由中国科协委派1-2名人员代行监事职责;监事长资格终止时,可由监事会其他成员组织召开监事会,从监事会其他成员中推选新的监事长。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变动后,应及时向中国科协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工作经费列入学会预算,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学会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第一届三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空间科学学会负责解释。

 

 

中国空间科学学会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