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空间科学学会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学会动态
前沿动态
 

关注关注中国空间科学学会CSSR公众号

 

关注关注空间科学学报公众号

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普及科学知识,弘扬航天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提高公众科学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空间科学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科技场馆、实验室、科研中心、观测台站、学校等。

第三条 中国空间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负责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认定与监督管理,为基地开展空间科学科普教育工作提供指导与支持。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空间科学科普活动的单位,并设有专门的空间科学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空间科学科普工作,将空间科学科普工作纳入单位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空间科学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馆、设施或场所,保证开放时间和受众人数。

(四)具有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五)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六)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队伍。

(七)接受学会指导,认同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为助力乡村振兴,对地处偏远的申请单位,认定条件可酌情放宽。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1. 《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申请表》。

2.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在空间科学科普教育方面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往活动成效、未来设想及计划等。

3.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往科普教育活动的新闻报道、照片等。

(二)评审与认定

学会组织专家考察申报单位,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向申报单位颁发证书、授予匾牌,并在学会官网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学会作为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单位,对科普教育基地具有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会对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考核,确保高质量地开展科普工作。学会应定期举办面向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讲师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技能。

第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学会的指导、考核与人员培训,按时上报科普工作计划、总结、活动资讯等各项资料。

(二)积极参与学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科普教育活动,加强活动策划、科普展教资源开发、科普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的能力,不断提升基地的科普教育与科学传播水平。

第九条 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经学会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的,可续颁科普教育基地证书和牌匾;经综合评估认定为优秀的,学会将优先推荐其参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称号;经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学会将撤销其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第十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会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其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不能履行科普教育基地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空间科学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