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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空间科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年1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空间科学创新驱动发展,实施空间科学领域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依据《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由中国科协设立,被托举人经中国空间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遴选后推荐至中国科协审核确定,或推荐至中国科协信息科技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进行评审确定。

第三条 该项目遴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被托举人推荐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推荐范围。从事空间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的学会会员。

第五条 条件。

(一)所从事领域符合空间科学发展重点项目和技术突破方向。重点支持在本领域自主创新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二)年龄32周岁以下(按申报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女性或医学领域的被托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1-2岁,须报中国科协批准同意。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中国籍公民。

(四)未曾入选本项目或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

(五)重点支持由空间科学领域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院士、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以“传帮带”的方式亲自指导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六)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或团队能够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和政策支持,共同促进其成长。

 

第三章 资助名额与经费

 

第六条 根据中国科协的安排与要求,学会上报托举方案。经中国科协评审,确定每届获得的资助名额。

第七条 项目经费分年度划拨,资助标准由中国科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届稳定支持三年。自筹经费的被托举人,其托举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同届科协资助标准。

 

第四章 推荐和提名方式

 

第八条 根据学会实际情况,具体推荐和提名方式如下:

(一)由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提名推荐,每个专业委员会只能提名1名人选。

(二)本领域同行专家实名推荐。

(三)符合条件的学会青年会员自荐。

(四)以上人选应由不少于3名同行学术专家具名同意推荐,其中至少2名同行专家与被推荐人具有相同研究领域,至少1名专家承担指导、托举责任。

(五)提名专家应对推荐材料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提名人选的科研学术道德进行把关。

 

第五章 遴选评审

 

第九条 该项目由中国科协或联合体在中国科协立项后正式启动。

第十条 学会成立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专家组,组织开展被托举人遴选工作。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组长由学会理事长担任。

第十一条 学会公开发布正式遴选通知,开展人选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人选应填写《中国空间科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候选人申请表》,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材料,并确保符合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学会组织召开遴选评审会,评审专家组组长由学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其他学术专家担任;专家组人数不少于9人,均应为本领域高水平专家。对申报人选具名同意推荐的专家应实行回避制,不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采取无记名打分方式进行,依据得分排名确定,最终上报人选得分均应超过85分(百分制)。

第十五条 最终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中国科协审核确认,或经联合体评审推荐后上报至中国科协审核确认。

 

第六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六条 培养工作由学会、被托举人及被托举人所在工作单位三方共同完成,三方签订托举培养协议,并根据被托举人现有科研工作基础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对于自筹经费的被托举人,如经费提供单位非其所在单位,须签订包含经费提供单位在内的四方托举培养协议。

第十七条 被托举人需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经费使用计划,并提供所在单位配套经费使用计划,经培养专家导师团队审核同意后写入培养协议。

第十八条 学会为被托举人配备培养专家导师团队,导师团队由所在领域专家(1-3位,含提名专家)、学会秘书长或学会负责该项工作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 托举培养期原则上为三年,结束时间一般应与该届项目结束时间一致。如遇中国科协经费拨付推迟情况,需适当调整工作安排,以保证在托举期结束时完成全部规定任务。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用于被托举人学术成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需按照《中国空间科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中国科协拨付的经费由学会进行统一管理;自筹经费由被托举人所在单位或经费提供单位负责管理,学会对被托举人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帮助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被托举人需依据托举培养协议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并合理使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被托举人如在托举培养期内入选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可由本人书面向学会提出终止项目资助。经由中国科协批准后,学会可将结余资金用于支持其他被托举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期评估制。

    (一)被托举人须对照托举培养协议,对入选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以来的任务总体情况、任务目标执行情况、个人成长情况、导师团队的作用、所在单位给予的配套支持、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中期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提交学会。

(二)学会将组织由本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的中期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

(三)中期评估考核合格者将获得后续经费资助。如中期考核不合格,学会有权终止托举培养协议和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结题验收。

(一)被托举人需对照托举培养协议,对托举培养期间的任务总体情况、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个人成长情况、工作亮点、学风道德、学术评价、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下一步工作思路等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完成青年人才培养典型案例和青年人才培养成长故事,同时形成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提交学会。

(二)学会将组织本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的验收评估专家组,对被托举人托举期间的工作进行评估。

(三)验收评估考核合格者,将获颁“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入选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各项评审工作接受会员监督,如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有异议,评审专家组有责任和义务作出解释。

第二十六条 通过剽窃、侵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提名推荐资格的,一经发现,取消其遴选资格;已进入托举培养期的,中止托举培养协议,追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参与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以后参与推荐工作的资格,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空间科学学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6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国空间科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