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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空间科学学会证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空间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各类证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管理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证章包括学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公章、法人签名章,以及学会各分支机构印章。学会所有证章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二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与管理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

第三条  印章的规格、样式和制发应符合《社团印章管理规定》要求。

第四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印章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章 证章保管

第五条  学会所有证章由专人专柜保管,确保证章安全。不得私自使用证章,不得外借。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证章保管员如有工作变动,须办理签字移交手续。

第六条  证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学会办公室使用。如因工作需要,确须将证章带出,须经学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带出。证章带出期间,申请人只可将证章用于申请事由,对证章的使用与保管承担完全责任,并按时将证章归还学会办公室。

第七条  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丢失或损毁,须及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发。如印章丢失,除需及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外,还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发布旧章作废声明,并及时申请制作新章。

 

第三章 证章使用

第八条  学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

(一)用于确认社会团体法人地位的相关活动;

二)民政部年检结论等。

第九条  学会公章的使用:

(一)学会常规性工作,须填写《用印申请单》,并经学会负责人签字,方可用印;

(二)重大事项须按程序报批后,方可用印;

(三)各分支机构因开展工作,需要使用学会公章的,需提出申请,经学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以学会名义签发的公文、通知、报告、纪要、函件、报表、介绍信、证明信、授权书、合同协议、证书、科技奖励和人才推荐材料等。

第十条  学会法人签名章的使用,须经本人批准,填写《用印申请单》,并经学会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学会原则上不刻制电子印章。确因工作需要,需在电子文档上使用印章时,可采用扫描合成等方式制作,但须参照相应实物印章的审批办法申请使用,并保证版面不可篡改性、印章与文档的不可分割性。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内容有误的;

(三)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的;

(四)非本学会内部人员用印或与本学会工作无关的;

(五)空白的介绍信、合同、协议、证件、奖状、证书等文件及纸张。

第十三条  学会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使用证章,不按本办法管理和使用证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证变更

第十四条  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到期、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需要更换证章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学会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新证章一经启用,原证章应及时上交封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空间科学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