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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空间科学学会学术自律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空间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学术道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坚守学术良知,遵循学术规范,加强学术自律,维护学术诚信,担当社会责任,促进学术繁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17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国空间科学学会作为我国从事空间科学与技术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学术自律规范的制定、宣传和执行,为学会开展学术活动营造健康的环境。

第三条  本规范是指在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学术评价、政策咨询、人才评价、论著发表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会全体会员和参加学会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要坚持真理、尊重规律、实事求是、精益求精,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作风和行为;积极弘扬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不断推动我国空间科学研究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六条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恪守职业道德,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七条  学会会员和参加学会学术活动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八条  在科研活动中,应遵循如下行为规范。

(一)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二) 在发表论文或报告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应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引。所引用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三) 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应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四) 抵制一切违反学术自律规范的研究活动。如发现该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甚至终止,并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通报。

(五)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人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合作成果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

(六)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学术研究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 发表学术成果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以及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将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九条  在学术评价活动中,应遵循如下行为规范。

(一) 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评价者应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进行准确、公正的评价,避免受到个人偏见或其他非学术因素的影响,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信。

(二) 不得以非正当手段干扰各种成果鉴定、专家评审、奖励评定、论文评阅、人才举荐以及其他各类评奖活动。

(三) 为保证学术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当评审专家与被评议项目或人员存在利益关联时,应主动要求回避,由评审组织机构决定其是否可参与学术评价。

(四)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审专家名单、通讯方式等。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不得自行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被评审的研究内容。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在科学研究、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等学术活动中,应避免出现以下学术不端行为:

1.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2. 编造事实,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注释;

3. 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4. 未参加研究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5. 未经他人许可,不当署名;

6. 代写学术论文,捉刀代笔;

7. 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8. 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规定,泄露学术秘密;

9.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自律措施

第十一条  学会接受对违反本规范行为的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相关责任人,经查实并经学会党委会审议决定后,采取如下自律处置措施:

1.自律劝诫;

2.警告、通报批评;

3. 中止其参与学会组织的学术评价或人才评价;

4. 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参加学会科技评价、人才评价等活动资格,在学会主办期刊上禁用其稿件;

5. 取消学会已颁发的学术奖励或学术荣誉;

6. 取消会员资格;

7. 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做出的自律处置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于15日内向中国空间科学学会提起申诉,按程序经学会党委会审议后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中国空间科学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